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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平台借款后又转借给他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哪些风险?5月25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原告关某诉请被告马某返还借款一案。
原告关某与被告马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马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员,因急需用钱,就跟关某商议,由关某通过马某保险公司旗下金融平台向银行借款120000元,再把贷款转借给马某。关某按照马某要求通过该金融平台从光大银行借款120000元,并且与该金融平台签订协议,约定了借款服务费、保险费、分期还款期限等。关某收到借款后将120000元交付给马某,马某向关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马某按月偿还借款12万元本金及原告关某向金融平台借款时所产生的借款服务费、保险费,马某父母为借款担保人。马某按时向关某支付12期借款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力按时偿还借款,关某为按时还款及自身征信考虑,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
从法律关系来看,原告关某与被告马某是民间借贷关系,马某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平台服务费等费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关某出借给被告马某的钱款是从金融平台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无效。即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除借款本金可以要求返还外,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本案中关某和马某的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关某应当返还的财产就是借款本金,对于高额的平台服务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应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关某在借贷中并未要求额外的利息,即并未获利,但其在明知的情况下贷款转贷给马某,肯定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诉前未调解成功,庭审中,双方对借款金额无异议,对还款期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从双方朋友情谊和公平原则出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充分解释法律规定,把案情和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对照分析,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分两期偿还关某借款本金。对原告关某从金融平台借款产生的借款服务费、保险费,马某表示是朋友为了帮助自己而产生的,他自愿承担。关某因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放弃了马某父母的担保责任。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如果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如果约定了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借贷利息,因借贷合同无效,不仅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还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故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请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更不要高利转贷,以免未得到高额利润,反而身陷囹圄。
【编辑:孙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