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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黄铮 通讯员卢志广 纪甜一)6月1日,《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育军就《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育军出席发布会。黄铮 摄
据悉,前些年,由于乱堆乱放乱占乱建和涉水建设项目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河湖管理范围被侵占,影响防洪安全。
针对涉水项目建设相关问题,徐育军表示,《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对涉水项目建设明确了四条红线,即负面清单。一是整治河道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二是建设涉水工程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非法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四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擅自覆盖河道、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徐育军介绍,《管理办法》对涉水项目建设也明确提出了三项规范要求。一是涉水工程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二是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谁设障、谁清除。三是城市、村镇及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