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完善物债二分体系中物权请求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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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采纳了物债二分体系,并在物权保护中确立了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此种模式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是在有体物保护基础上所产生的物权保护制度,其行使能够保障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支配效力为基础,但其不等同于物权支配效力本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区别。在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准确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对于理解和把握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损害赔偿为核心,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配合,共同形成了对物权的有效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教授艾明:
隐蔽性证据规则适用于客观性证据
对隐蔽性证据含义的把握,不能仅止于“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这个形式要件,还应当揭示其具体内涵。借鉴司法实务经验,隐蔽性证据规则所称的隐蔽性证据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存放地点、处置去向的供述、指认提取到的,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易为案外人所知的物证、书证。隐蔽性证据规则虽然内含“通过相互印证方法审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经验法则,但它的真实性质其实等同于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是运用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定案的条件规则。在准确把握隐蔽性证据规则真实性质的前提下,在运用该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将适用情形限定于先证后供情形,将隐蔽性证据限定于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将被告人供述限定于被告人自身供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高志宏:
认定消费欺诈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是追究当事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甚明晰,导致司法实践裁判不一。消费欺诈具有特殊的经济法意蕴,不宜简单套用民法理论或行政法理论,行政执法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司法审判,民事欺诈也不必然构成消费欺诈。在内涵上,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要件,即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客观要件,即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在类型上,消费欺诈包括质量欺诈、标识欺诈、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判断消费欺诈行为的论证过程复杂,尤其对非确定信息、部分虚假宣传、广告艺术夸大、网络交易信用欺诈等特殊经营问题,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应根据消费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占善刚:
应对当事人缺席进行科学规制
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是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出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科以相应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以上依据《政法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法学论坛》,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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